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显示,巫有鹏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8年4月30日修订发布)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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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光大证券(601788.SH)2022年半年度报告,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为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巫有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巫有鹏:
经查,你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南宁营业部执业期间,存在向客户介绍操盘手,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八项,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8年4月30日修订发布)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3年2月3日15: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21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