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的王女士订了三台空调,每台的价格为3550元,并且还付了650元的定金。然而到了安装的时候,店家却要每台涨价100元,王女士觉得很不合理,于是拒绝补钱,而店家也拒绝给王女士安装。
王女的新房正在搞装修,于是她就去店里看空调,最后选定了三台格力,总价为10650元。
不过店家说当天没有货,需要过两天才给王女士安装,而王女士觉得时间也来得及,于是就答应了,并且还交了650元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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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过了两天后,店家并没有联系王女士说安装空调的事情。而王女士以为是对方给忘记了,于是就主动给店家发信息,但是对方却一直都没有回。
直到两个星期后,店家才回复王女士说现在的空调已经涨价了,需要每台再交100元钱,如果王女士同意的话,他们就马上给王女士安装。
可是王女士觉得,自己已经交了650元的定金,双方已经形成了合约,店家就没有再涨价的说法。
“卖空调就跟卖股票一样,卖的都是当天的价格。(王女士:我那个定金定的就是当天的价格。记者:你看这个票,写着已付650元,这是不是交的定金钱)不说了,不说了,亏再多也给你。(记者:双方已形成了契约关系,是不是要履行约定)亏就亏了,算了也就亏几百块钱呗。(王女士:我愿意出50块钱,你赔50块钱我赔50块钱,再给你加150块钱)这一块你来了,我不知道情况,我知道情况以后我亏一万块钱,现在也给你解决了。”老板说。
于是,双方为此一直没有协商好,而王女士的空调也一直没有安装,店家可以拖得起时间,可是王女士却拖不起,这导致了她的装修进度无法跟进。
最后王女士找来了调解员,想让对方帮自己讨要说法。
可是当调解员和王女士再次来到店里的时候,却没有看到当初卖给自己空调的老板娘,而是只看到老板。
老板说自己并不知情,一切都是由自己老婆经手办理的,并且他还告诉调解员说:空调的价格随时都在变动,他们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涨价,不过卖价始终是跟着进价涨走,要不然他们就会亏本。
不过调解员也说道:你们当初既然收了王女士650月的定金,就说明你们认同了每台以3550元卖给王女士,而现在却因为你们进价变了就要涨价,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
这时老板娘也打来电话,说明了他们的苦衷,毕竟空调的利润不大,如果按照当初的价格卖出,他们肯定会亏本的。
后来王女士也理解对方,愿意各自退一步,每台多付50元,而另外50元由店家自行承担。
老板也当着调解员的面表了态,既然已经卖出去了,即使亏10000元钱他也认了,所以不需要王女士再补钱,货一到就立马给王女士安装。
王女士和对方交了定金,签了收据,已经具备了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价格是定死的,至于什么时候安装,那是商家的问题,但商家因为后期厂家涨价,而让消费者承担这个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