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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48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是对此前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效地完善和补充,力图让监管制度走在金控业务发展的前头,消除监管“盲区”。相信央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下一步还将逐步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风险隔离、资本管理、授信协调、内控合规、信息共享、预警监测等方面,推出更具可操作性的监管办法与配套细则。
目前,由于金控公司参控股涉及的子公司机构数量较多,且金融业务类型和组织架构较为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他们之间左挪右腾的业务往来较多,容易掩盖交易的真实性,也容易滋生金融风险。
比如某投资集团出资成立一家金融控股集团,经过央行以及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达到要求的条件,获得了金控公司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旗下有2家银行、1家证券公司、2家保险公司和3家金融财务公司,这家金融控股集团就成了拥有多种经营牌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和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百货公司”。
由于成为了一家法人金融控股集团,下面各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公司就成为其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在业务往来、资金调集、投资活动等方面就会形成高度的关联性,出现关联交易。虽然这可能给了金融控股集团更大的资金调配权和业务活动权,但也容易导致业务盲目扩张,再加上如果对这些关联交易的监管不能到位,就可能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由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集团承担对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关联关系人、关联业务等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比如明确了在金融控股集团之中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时 ,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主要指金融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这些监管规定实际上就是给金融控投集团带好“紧箍咒”,虽然给予了其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的充分自由权,但明确了金融控股集团之中各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必然要有边界,集团内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关系人之间必须设置有效风险“隔离墙”,避免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公司之间和关联人之间无限制的关联交易,以及相互感染而酿造出的巨大金融风险。
总之,央行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使金融控股集团能够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