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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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毛艺融
新能源上市公司赴欧洲发行GDR(全球存托凭证)热情高涨。开年以来,爱旭股份、福斯特、新天绿能发布公告,拟发行GDR上市。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8日,累计有14家A股上市公司成功发行GDR,另有41家公司正筹划发行GDR。其中,新能源板块成功发行GDR的公司有6家,仍处于筹备的有15家,业务覆盖动力电池、锂盐、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产业链细分领域。
“新能源企业在发行GDR的同时广泛发起海外投资,此举实现多方位的互惠共赢,既开拓了境外的产业链布局,又优化了境外投资的方式与效率。”沙利文大中华区执行总监向威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短期来看,新能源相关行业发行GDR的热潮将持续。
受益于去年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新规,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股在欧洲发行GDR并挂牌上市的热潮。尤其是新能源企业筹划发行GDR的步伐加快,纷纷抢滩海外市场。
新能源企业出海热情高
募集资金深化海外布局
截至2月8日,盛新锂能、星源材质等15家新能源公司仍在筹备中,处于董事会预案、证监会受理或核准的阶段;欣旺达、国轩高科等6家公司均已实现GDR发行上市。
从募资用途来看,大多聚焦于新能源产业链条上的业务发展、资源储备等。例如,盛新锂能拟将募集资金用于提升公司资源储备、产能规模和客户服务能力,深化公司全球化布局以及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新天绿能公告称,约80%资金将用于风电光伏、天然气等主营业务的发展。
此外,部分筹划发行GDR的新能源公司,在海外投资方面也动作频繁,全球化布局已取得一定进展。例如,盛新锂能的海外业务已涉及印尼、非洲、埃塞俄比亚、阿根廷等。
对此,向威力表示,部分新能源公司在海外业务上已有布局,借助发行GDR能推进国际化战略,拓宽其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境内外产业链资源,多方位提升公司综合实力。
“GDR机制为中资企业提供了以A股估值为基础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新渠道。”向威力表示,相对港股IPO、A股定增等其他融资渠道,GDR在项目周期、审核流程、发行价格、融资币种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GDR发行为公司一次性募集较大规模的外币资金,以支持境内外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并购计划,为A股上市企业拓宽了境外投融资渠道。”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中国区主管朱正芹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据统计,国轩高科、欣旺达、杉杉股份在成功发行GDR后,募资金额分别达6.85亿美元、4.40亿美元、3.19亿美元。
根据相关规则,在GDR上市后即可交易,有120日的限制兑回期。例如,杉杉股份、明阳智能等在兑回限制期过后选择兑回。
对此,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亚洲股票资本市场董事总经理胡凌寒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GDR兑回可能会在兑回解禁日前后对A股股价产生一定的短期影响,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当时的市场情绪、标的本身A股流动性、GDR投资者结构等因素。
不过,投资者无需过度担忧。胡凌寒进一步表示,如果持有方以外资长线资金为主,长线投资者不以短期的交易差价上获利为首要目的,未必会在解禁日后集中兑回,因此兑回压力不会那么明显。同时,GDR跨境转换机制下两地市场可以实现完全的双向转换,选择在流动性更充裕的一方市场退出即可。
防范投融资风险
业内建议引入长期投资者
“高比例的国际投资者尤其是国际长线及主权基金的参与,一方面有助于保证GDR的发行规模,多元化股东结构并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维持兑回限制期满后的GDR存续数量及后市流动性,从而有益于GDR产品的长期持续发展。”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中国区主管朱正芹表示。
胡凌寒亦表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以长线资金为主导的GDR上市后也保持了一定的交易活跃度,相信随着外资长线资金不断“渗透”后有望改善总体的流动性。
向威力认为,出海企业不仅要提前了解所在市场需求,提高境外投资安全,保障投资回报率,还应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紧密合作,提升风险防御和控制能力。同时,要及时规划汇率风险,尝试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新模式,提前设计币种组合以及汇兑与对冲的预案,设定目标值区间,防范潜在风险。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表示,建议上市公司发行GDR后,更加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审慎跨界转型,在监管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投融资。
展望未来,朱正芹表示,未来随着GDR发行数量增加,“中欧通”或将形成规模效应,吸引更多优质的境外投资者,并有望降低境内上市公司海外融资成本。
“短期来看,新能源相关行业发行GDR的热潮将持续,更多产业链内企业将奔赴海外上市。”向威力认为,发行GDR有利于补充流动资金、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品牌国际竞争力和公司盈利水平,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是否以发行GDR方式来拓宽海外融资渠道并加快国际化战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