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长路径上来看,德国、日本、韩国的“专精特新”相关企业多是首先具备核心技术,并以此作为核心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具备核心技术的基础上,这些企业大多深耕某一细分领域,与产业链下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合作研发等形式进一步绑定客户,形成不可替代的“护城河”。
(资料图)
薛冰
“专精特新”企业是我国产业链强链补链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柱,如何促进“专精特新”的成长,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企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借鉴。
“专精特新”主要指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自2011年提出以来,我国“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2年9月,已进行了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工作,已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8997家,带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近5万家。
除了我国提出的“专精特新”企业分类之外,在国际范围内,诸多国家也提出了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细分市场核心企业的分类。德国的“隐形冠军”、日本的“高利基企业”、韩国的“强小企业”“中坚企业”等与我国“专精特新”企业在特点上高度相似,在范围上高度重合,其发展历程、主要特点、成效经验等对于我国“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德国“隐形冠军”由经济学家赫尔曼·西蒙于1986年提出,是指在某个不为大众熟知的领域具有领先优势的中小企业。根据西蒙的研究,德国的“隐形冠军”数量国际领先。日本“全球高利基”企业的评选始于2013年,评选出了100家在全球利基市场上具有优势的企业,并总结推广这些企业的成功经验。韩国的“中坚企业”是指“处于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过渡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强小企业”是指“在中小型的中坚企业中,在经营领域内具有强大竞争力,且在国内以及世界范围具有引领市场潜力的企业”。这些“专精特新”相关企业的侧重方面各有不同,德国“隐形冠军”侧重于在细分领域排名靠前,日本“全球强小企业”侧重于收益性、战略性、竞争优势和国际化,韩国“中坚企业”需要达到销售、企业规模或独立性标准中的一个。
虽然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专精特新”相关企业存在诸多差异,名称也不尽相同,但是这些企业在技术研发、专业化水平、营利性、成长性、企业文化等方面较为相似,这也是“专精特新”企业的显著特点。在专业化方面,这些企业较少进行跨界经营,而是专注于某一细分领域,向较为固定的客户常年提供产品和服务。在技术领域,这些企业大多专注于技术研发,通过掌握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来扩展市场。在盈利方面,这些企业由于掌握核心技术,利润率一般较高,由此支撑企业的进一步研发。同时,由于稳定的人员结构和持续的创新开展,企业大多具有较为认同的企业文化。
从成长路径上来看,德国、日本、韩国的“专精特新”相关企业多是首先具备核心技术,并以此作为核心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具备核心技术的基础上,这些企业大多深耕某一细分领域,与产业链下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合作研发等形式进一步绑定客户,形成不可替代的“护城河”。为解决市场范围狭窄的问题,“专精特新“相关企业多通过国际化战略扩展市场,提高利润水平,从而支撑研发,进一步打开成长空间。
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隐形冠军”“高利基企业”“强小企业”“中坚企业”的成长经验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一是产业发展趋势为“专精特新”企业成长创造了巨大的外部需求。相当数量的企业是伴随着本国产业转型或产业腾飞而实现发展的,这些企业有的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核心产品,有的通过吸收改进实现进口替代,从而将企业自身嵌入到产业发展的核心供应链中。对我国而言,近些年来已形成了以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给“专精特新”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也创造了很多关键领域的需求,这将给我国“专精特新”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是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保持持续创新力是“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关键核心技术决定了企业的市场地位,“专精特新”企业多是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并且通过核心技术影响行业标准、形成行业话语权。根据西蒙统计,85%的“隐形冠军”企业管理者认为技术领先是企业最重要的标志,其次为质量领先、知名度、产品系列宽度和声誉等。大部分日本“全球高利基企业”重视通过持续创新产生高附加值产品。在掌握核心技术的同时,“专精特新”企业还需要保持持续的创新能力,在拥有第一个产品后继续研发新的产品,保持企业在行业中的利润率,从而有足够的研发经费进行产品和技术的创新,进而形成良性的循环。
三是“长期主义”是“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长久动力。“专精特新”企业需要具备长远发展的眼光,把生产和研发聚焦到行业发展的大格局和未来技术上,不断保持业内领先的优势。同时,以一种长期发展的姿态进行运营,不受短期因素的影响,与供应商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与客户建立长期的订单和合作,对于未来的发展建立长期的战略。由于家族企业的性质,德国“隐形冠军”在企业内部营造家庭般氛围,制定不受短期形势影响的长期发展战略,同员工、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关系。
我国当前正面临贸易摩擦和全球通胀的压力,正处于实践新发展理念和构建双循环的关键时期,需要进一步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进行强链补链工作,需要更加健全的支持体系和更加有效的扶持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支持帮助“专精特新”企业成长。
第一,健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与扶持政策。通过立法形式把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措施固定下来,围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创新、人才培养、信息化等多个方面,建立法律保障并使之落实到位。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发展经验,在涉企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政府投入和政府引导,相关政策向“专精特新”企业倾斜。借鉴德国在创业、技术创新、财税等方面对经济落后地区中小企业进行政策倾斜,探索对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制定更加优惠的“专精特新”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探索通过国家重大专项计划,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调研跟踪技术产品独特、成长性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及时了解技术进展情况,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为企业成长创造空间,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选拔后备力量。
第三,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金融支持。我国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比重较小的问题成为制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问题。首先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优势,完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提高信用担保质量。其次探索建立国家级和地方级“专精特新”企业引导基金,针对评比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技术进行股权投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打通“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痛点堵点”,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四,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加深合作,重视顾客的需求,建立与客户共同研发的产品开发机制。大多数中国中小企业与客户间的互动频率存在不足,难以及时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我国“专精特新”企业也需要更加及时地掌握客户需求的变化,建立与客户进行交流互动的机制,形成合作研发的工作氛围与开发机制,在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上全面考虑客户需求,不断优化研发方向,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客户需求,降低双方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
第五,“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要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数字化进程。我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还有待提高,部分企业还存在着转型基础较弱、规划不足、人才供给有限、存在数据安全风险等问题。随着我国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使用和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基础设施将更加完善,给“专精特新”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企业自身而言,需要提高对数字化转型的思考认识,健全企业数字化顶层构架,在生产、经营、研发等环节嵌入数字化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分析、治理,从而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作者系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