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项目欺诈发行,监管追责仍在继续。
在前期对一众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后,近期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国海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执行董事、胜通集团债券项目负责人孙彦飞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并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据了解,胜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债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被列为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近期,证监会公布的2022年证监稽查典型违法案例中,胜通集团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海证券、大公国际、鲁成所为勤勉尽责案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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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
募集说明书存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孙彦飞出生于1986年2月,时任国海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执行董事、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
2016年1月,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孙彦飞为项目负责人。
2016年2月,证监会核准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国海证券共计收到承销费用1798万元。
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证监会指出,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其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亦未勤勉尽责。国海证券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证监会认为,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项目负责人孙彦飞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申辩已勤勉尽责
未获监管认可
在听证过程中,孙彦飞提出五点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第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了国海证券7份可能存在虚假记载的文件,但其中6份文件无申辩人签字,不应对该6份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证监会依据7份文件作出行政处罚加重了行政责任。
第二,胜通集团属于有组织、有策划、有分工的恶意、系统造假,自己在充分勤勉尽责的情况下,客观上确实无法发现异常线索。且根据届时生效的外部规定,对于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在与已获取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债券承销机构可以合理信赖。
第三,自己已开展了必要工作,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四,对自己的处罚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第五,对自己处罚幅度过重。
对此,证监会指出,孙彦飞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所涉相关文件负责。财务会计信息是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能成为豁免承销机构审慎核查义务的依据。监管未关注、市场未有质疑声音以及胜通集团前后累计发行二十余期债券均不是国海证券及孙彦飞未勤勉尽责的免责依据。
此外,孙彦飞关于处罚时效性、处罚幅度等申辩意见,均未获得监管的认可。最终,证监会决定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及5年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此前登记信息显示,孙彦飞曾在中信建投、国海证券、光大证券等券商工作,目前其个人信息已无法查询。
上月,广西证监局对孙彦飞及时任胜通债受托管理事务部门负责人刘延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西证监局指出,国海证券在作为相关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保持职业谨慎情况。
中介机构全线被罚
胜通集团的财务造假,曾在市场上名噪一时,系债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据悉,2013年至2017年,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2021年7月,证监会对胜通集团给予6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万至90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后,监管对中介机构的追责也陆续开始。2021年11月,证监会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2年3月,国海证券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789万元,并处60万元罚款。同期,大公国际被没收165.09万元,并处330.19万元。同年8月,鲁成所被没收业务收入6.86万元,并处20.57万元罚款;负责人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上月,证监会发布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国海证券未勤勉尽责案、大公国际未勤勉尽责、鲁成所未勤勉尽责案位列其中。
证监会指出,本系列案件是公司债券市场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的典型案例。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评级、法律等服务时,未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导致出具的承销文件、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称,督促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是夯实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监管部门坚持“一案多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