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今日,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黄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原经纪人黄霞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对经纪人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黄霞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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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黄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登记信息显示,黄霞于2012年7月6日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登记执业,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登记状态为正常,登记编号为S1180612070013。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原经纪人黄霞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对经纪人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1月5日
关于对黄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霞: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澄湖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3年1月5日